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科技产品中的应用范式识别及监管路径——基于相互宝个案The Paradigm Identification and Regulatory Approach of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Fintech Products
刘军
摘要(Abstract):
金融科技与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融合推进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融入国际金融发展,同时也存在监管风险。相互宝作为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交融形成的金融科技产品,其监管层面的风险警示与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去信任化路径表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科技产品时应加强应用范式识别,在分析去信任化逻辑的基础上,选择更适合金融创新的监管路径,创新法律监管思路,协同行政执法与立法规制,以数据监管核心打造科技治理,以监管沙盒维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区块链技术;金融科技产品;范式识别;监管路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刘军
DOI: 10.19785/j.cnki.hnddxb.2020.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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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国家均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区块链技术已应用至数字金融、物联网、人工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
- (2)当数据被存储于该金融系统的区块链之后,该数据便不可修改、不可伪造,除非具有特殊权限要求的区块链系统设计,或者可以控制该系统51%以上的数据块节点。
- (3)根据2016年颁行的《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明令各金融行业参与者应明确自身产品性质及产品名称,且应在产品或网页的首要位置明确标明“互助计划不是保险”。此外,产品经营者亦不能采取任何使互联网互助计划参与者或消费者产生赔付预期的宣传方式。然而,相互保却试图通过披上保险产品的外衣,行并无审批牌照的互联网互助计划之实,存在较为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 (4)银保监会在2018年10月颁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中,就相互保事件明确对保险机构从产品业态创新、增强自身及产品的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促使各金融机构在未来更加重视自身经营范围之辨识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全面性。